某写字楼业主与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承揽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总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等做了具体规定。该家装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23日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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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写字楼业主与某装饰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承揽合同,合同中对工程总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等做了具体规定。该家装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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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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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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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装饰公司可不经写字楼业主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转交第三人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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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写字楼业主选择装饰装修公司时,考虑装饰装修公司能力、设备、技术以及以往的业绩口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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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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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特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利用承揽人的技术等条件为其完成一定工作,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而交付特定的物化工作成果是完成一定工作的必然结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所有权的行为。(2)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定作物。承揽人交付的定作物是为定作人“量身定做”的非通用、非标准化、非批量生产的特定物。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通用的、标准化的、可以批量生产的物,既可以是种类物,如10吨钢材,也可以是特定物,如一栋房屋。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有些造价高、需求量小的产品,如大型工程施工设备,生产厂家一般不会有现成的库存产品,企业有需求时,往往也需要通过以预定的方式与生产厂家签订合同后,厂家才开始生产,但只要该产品是有国家统一标准的成熟商品,不需要采购方提供特殊的需求,性质上就是买卖合同而非承揽合同。(3)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甚至以往的业绩口碑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与其签订合同。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一般只根据出卖人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等决定是否签订合同。(4)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的必须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的工作成果,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而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的标的物既可以是自产自销的,也可以是采购而来的,只要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等要求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