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应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
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账户转出
有相同的类似工程业绩
投标文件出现异常一致
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编制
互相借用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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