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单位应审查工程勘察单位提交的勘察方案,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建设单位。工程勘察单位变更勘察方案时,应按原程序重新审查。工程监理单位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①勘察技术方案中工作内容与勘察合同及设计要求是否相符,是否有漏项或冗余;②勘察点的布置是否合理,其数量、深度是否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③各类相应的工程地质勘察手段、方法和程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④勘察重点是否符合勘察项目特点,技术与质量保证措施是否还需要细化,以确保勘察成果的有效性;⑤勘察方案中配备的勘察设备是否满足本工程勘察技术要求;⑥勘察单位现场勘察组织及人员安排是否合理,是否与勘察进度计划相匹配;⑦勘察进度计划是否满足工程总进度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