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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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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