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 )。
生产厂
规格和型号
供应商
使用年限
设计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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