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批准。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公安部门
当地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原文《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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