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出租单位应当报废建筑起重机械,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的情形有()。
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建筑起重机械有以上第(1)、(2)、(3)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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