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的执行措施有()。
查封、扣押、冻结并依照规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划拨或转交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债权、债务等
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人
被执行人等额支付迟延还债期间的债务利息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
执行措施主要有:1)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4)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5)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9)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10)依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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