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水法》,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进行的活动包括()。
铺设跨河管道
弃置阻碍行洪的物体
建设桥梁
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铺设跨河电缆
。禁止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限制性规定包括《水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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