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迟报事故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为()。
处上一年年收入40%~80%的罚款
处上一年年收入60%~100%的罚款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版教材P212页(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上述(1)、(3)、(4)、(8)、(10)条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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