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装饰公司拖欠某劳务公司10万元工程款,劳务公司多次索要无果,当决定起诉时发现,甲装饰公司已经分立为乙装饰公司和丙运输公司,而乙、丙两个公司对10万元工程欠款的偿还事宜并未做明确约定,劳务公司便以乙装饰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受理后通知丙公司应诉。此时,丙公司作为当事人属于()。
原告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共同诉讼人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版教材P309页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二人以上(含二人),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共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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