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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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28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选项D正确。《合同法》第29条规定,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应当掌握承诺超期和承诺延误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承诺超期,即指《合同法》第28条的规定,是指受要约人主观上超过承诺期限而发出承诺导致承诺迟延到达要约人。该法第29条规定,指承诺延误。承诺延误是指受要约人发出的承诺由于外界原因而迟延到达要约人。由于是客观原因使得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区别于承诺超期,其为受要约人的主观原因).在此种情形下,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由此可见,二者产生的原因及法律后果均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