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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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9版教材P200页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第七条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额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