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制度,关于抵押权实现的说法,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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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议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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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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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抵押物折价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权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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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若抵押物未登记,则按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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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百一十三条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