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为2013年9月10日。9月2日监理人发出开工指示,由于承包人因运输问题使主要机械未到达现场,申请延期至9月17日。承包人的主要施工机械迟至9月25日运抵施工现场,实际开工日期为9月30日。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该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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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包人开工前的配合工作已完成且约定的开工日期已届至,但承包人的开工准备还不满足开工条件,监理人仍应按时发出开工的指示,合同工期不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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