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由()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
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