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立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安排交通警察值勤
未按照规定设置交通标志
未按照规定设置交通标线
未安排交通协管员协助管理
未按照规定设置交通信号灯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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