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申请受理机关是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乡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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