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则在约定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
合同约定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合同约定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基期价格指数
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该延长的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基期价格指数.
如果承包人未能在投标书附录中写明的工期内完成本合同工程,则在该交工日期以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该交工日期所在年份的价格指数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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