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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担保方式。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从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第三人称抵押人,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
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抵押物:可以是自己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2.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地与地上建筑物不可分割性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一并抵押的,未抵押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立
类别 | 原则 | 设立条件 |
不动产抵押权(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 | 登记设立主义 | 自登记时设立,不登记不设立 |
动产抵押权(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抵押权) | 抵押合同设立主义 |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
登记对抗主义 |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不登记。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3.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人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保证其价值。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改)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4.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5.抵押权的实现(清偿)
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协议不成,抵押权人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不是抵押人)
同一财产多重抵押的处理
(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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