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背景:某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4200万元,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建设项目法人决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并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自行组织招标工作。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和保证工程质量要求,建设项目法人发布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对招标投标工作作出如下安排和要求:(1)2014年3月8日8时至2014年3月11日17时购买招标文件;(2)2014年3月26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3)2014年4月1日10时组织开标;(4)各投标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时,需按照估算总投资的2%提交投标保证金;(5)所有工程材料均由中标人采购,但钢材需按建设项目法人指定,采购某钢铁公司的产品。【问题】1.本项目法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条件是什么?2.建设项目法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有何不妥?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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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招标人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就可以自行组织招标。2.建设项目法人对招标投标工作安排和要求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1)不妥之处:2014年3月8日8时至2014年3月11日17时为购买招标文件的时间。理由: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2)不妥之处:2014年3月26日14时为投标截止时间。理由: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d。(3)不妥之处:2014年4月1日10时组织开标。理由: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4)不妥之处:钢材需按建设项目法人指定,采购某钢铁公司的产品。理由: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