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背景:某工程,参照定额工期确定的合理工期为1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此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建设单位提出如下要求:(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增加和调配监理人员;(2)施工单位将本月工程款支付申请直接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拨付工程款(3)项目监理机构增加平行检验项目。事件2:在基础工程施工中,项目监理机构发现有部分构件出现较大裂缝,为此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经检测及设计验算,需进行加固补强;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报送了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和加固补强方案。项目监理机构按工作程序进行处置后,签发《工程复工令》。事件3:为使工程提前完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前3个月竣工。于是,施工单位在主体结构施工中未执行原施工方案,提前拆除混凝土结构模板。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此发出《监理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以工期紧、气温高和混凝土能达到拆模强度为由回复。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再坚持整改要求,因气温骤降,导致施工单位在拆除第五层结构模板时混凝土强度不足,发生了结构坍塌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9人重伤和11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问题】1.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所提出要求的不妥之处,写出正确做法。2.针对事件2,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在签发《工程复工令》之前需要进行的工作程序。3.针对事件3,分别从死亡人数、重伤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方面分析事故等级,并综合判断该事故的最终等级。4.针对事件3的安全事故,分别指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是否有责任,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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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负责增加和调配监理人员;不妥。正确做法: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增加和调配监理人员。(2)施工单位将本月工程款支付申请直接报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审核后拨付工程款;不妥。正确做法:施工单位将本月工程款支付申请提交监理机构审查,监理机构在14天内完成审核,将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提交给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批同意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2.(1)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2)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3)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4)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3.本安全事故造成“2人死亡、9人重伤和11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1)“2人死亡、9人重伤”符合“一般事故”定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110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超出了“一般事故”定义。符合“较大事故”的定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综合判定:属于“较大事故”等级。4.(1)建设单位有责任。理由:建设单位提出要求施工单位赶工3个月。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且3/12=25%,超出了规定的20%的界限。(2)监理单位有责任。理由:对于施工单位没有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专业监理工程师没有坚持要求整改,监理机构也没有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3)施工单位有责任。理由:施工单位在主体结构施工中未执行原施工方案,提前拆除混凝土结构模板。在专业监理工程师为此发出《监理通知单》情况下没有及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