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背景:某引水工程总投资42亿元,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明渠190km,控制性建筑物10座(节制闸3座、退水闸2座、分水口5个)、排水工程11座(9座排水渡槽、2座排水倒虹吸),跨渠道建筑物10座(跨渠桥梁)。【事件】事件1: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部分建设过程如下:2018年6月10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2018年10月组织施工准备,并组织进行了主体工程设计招标、监理招标和设备采购招标。2018年12月主体工程开工。2019年1月10日初步设计经水利部批准。2019年2月投资方组建了项目法人。2019年5月由于征地原因,项目法人和设计单位沟通后,取消了2座排水渡槽。事件2:项目法人在施工准备阶段组织招标时,招标方案如下:将设计直接委托给承担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A设计单位;明渠段施工直接委托给承担膨胀土试验段的B、C两家施工单位;建筑物工程(10座控制性建筑物、11座排水工程、10座跨渠桥梁)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了D施工单位;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了E、F两家监理单位,E监理单位监理范围为B施工单位,F监理单位监理范围为C、D两家施工单位。项目法人通过公开招标选了G设备供应单位。【问题】1.事件1中,请指出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事件2中,请指出项目法人发包方案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3.事件2中,项目法人招标方案中的模式属于何种项目组织管理模式?作为F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你认为协调工作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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