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工程场地为I类时,对标准设防类工程,抗震构造措施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但不得低于()度的要求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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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程场地为I类时,对特殊设防类和重点设防类工程,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标准设防类工程,抗震构造措施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但不得低于6度的要求采用。当工程场地为Ⅲ、IV类时,抗震构造措施应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适当提高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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