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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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第9条和第11条规定的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将有关备案资料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报水利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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