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合同签订后,设计人承接的设计工作内容发生变动,设计合同的变更应遵循的原则包括()。
在原定设计范围内的内容,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可以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调整补充
设计人进行设计交底时,监理人提出的变更要求,经过设计人进行修改后即可交付施工
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再委托原设计人修改
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发包人应重新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
施工承包人在其设计资质许可的范围内可以自行修改施工图设计
经过批准的设计文件不应随意变更,发包人、施工承包人、监理人均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如果发包人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时,应当首先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然后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过修改的设计文件仍需按设计管理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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