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9】背景:某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标选择了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暂估价中的安装专业工程采用两阶段招标法进行招标,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交带报价的技术建议和提交投标保证金,第二阶段:招标人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事件2:监理工程师发现招标文件中对联合体投标有如下要求:(1)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共同投标协议。(2)参加联合体投标的不影响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3)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4)联合体中标的,可以以牵头人的名义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事件3:施工过程中出现了工程质量事故,造成2人死亡,5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50万。【问题】1.指出事件1中两阶段招标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2.指出事件2中招标文件的是否妥当,并说明理由。3.指出事件3中工程质量事故的等级,以及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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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1)第一阶段要求投标人提交带报价的技术建议,不妥。理由:第一阶段投标人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2)第一阶段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妥。理由: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3)招标人向所有潜在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不妥。理由: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2.(1)妥当。理由: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不妥。理由: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3)妥当。理由:联合体各方应当指定牵头人,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4)不妥。理由: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3.工程质量事故为一般事故。进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主要依据有四个方面:(1)相关的法律法规;(2)具有法律效力的工程承包合同、设计委托合同、材料或设备购销合同以及监理合同或分包合同等合同文件;(3)质量事故的实际情况资料;(4)有关的工程技术文件、资料、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