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5】背景:某地方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其中土方填筑220万m³,单价为12元/m³,砌石护坡10万m³,单价40元/m³。合同规定:(1)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20%时按变更处理。(2)工程施工计划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砌石护坡。(3)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距工程现场10km,承包人的运输强度为500m³/天。在土方施工中,由于以下事件引起停工:事件1:合同规定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为当年的10月3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实际移交时间延误到10月8日晚。事件2:10月6日至10月15日工地连降大雨,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降雨期间全部暂停施工。事件3:10月28日至11月2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发生故障,主体工程施工暂停。土方填筑实际完成320万m³,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单价增加了1元/m³;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长填筑作业天数。承包人填筑设备停产一天损失8000元,人工费7000元。事件4: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开采了4万m³后,该采石场再无石料可采,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自行寻找采石场。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5000元。新采石场距工程现场25km,经合同双方协商,石料运输距离每增1km,运费增加2元/m³。采石场变更后,由于运距增加,承包人的运输强度变为435m³/天。采石场变更后,造成施工设备利用率不足并延长了砌石护坡的工作天数,经合同双方协商,从使用新料场开始,按照2000元/天补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延期中,承包人的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损失为5000元/天。【问题】1.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延期多少天?2.土方填筑应结算的工程款是多少?3.承包人应得到费用补偿为多少?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6:11 中迅网校 阅读量:162

【案例5】背景:
某地方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依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签订了施工承包合同,合同中的项目包括土方填筑和砌石护坡。其中土方填筑220万m³,单价为12元/m³,砌石护坡10万m³,单价40元/m³。合同规定:
(1)工程量清单中单项工程量的变化超过20%时按变更处理。
(2)工程施工计划为先填筑,填筑全部完成后再砌石护坡。
(3)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距工程现场10km,承包人的运输强度为500m³/天。
在土方施工中,由于以下事件引起停工:
事件1:合同规定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时间为当年的10月3日,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实际移交时间延误到10月8日晚。
事件2:10月6日至10月15日工地连降大雨,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降雨期间全部暂停施工。
事件3:10月28日至11月2日,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发生故障,主体工程施工暂停。土方填筑实际完成320万m³,经合同双方协商,对超过合同规定百分比的工程量,单价增加了1元/m³;土方填筑工程量的增加未延长填筑作业天数。承包人填筑设备停产一天损失8000元,人工费7000元。
事件4: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在发包人指定的采石场开采了4万m³后,该采石场再无石料可采,监理工程师指示承包人自行寻找采石场。
承包人另寻采石场发生合理费用5000元。
新采石场距工程现场25km,经合同双方协商,石料运输距离每增1km,运费增加2元/m³。
采石场变更后,由于运距增加,承包人的运输强度变为435m³/天。
采石场变更后,造成施工设备利用率不足并延长了砌石护坡的工作天数,经合同双方协商,从使用新料场开始,按照2000元/天补偿承包人的损失。
工程延期中,承包人的管理费、保险费、保函费等损失为5000元/天。
【问题】
1.监理工程师应批准工程延期多少天?
2.土方填筑应结算的工程款是多少?
3.承包人应得到费用补偿为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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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题:【案例4】背景:2015年10月20日,某建设单位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设计施工联营体)按照《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就位于南方地区的某节制闸工程签署了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包括远期总体规划方案,第一期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及厂区内建安工程总承包。双方合同及其后续补充协议约定:(1)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为不可抗力外的一切风险。(2)工程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24961315.87元;总工期400日历天(包括法定节假日),设计为45日历天,土建及设备安装期为300日历天,调试与测试期为55日历天,缺陷责任期为12个月,以2017年4月23日为最后完工日期底线(从签订合同日算起,遇到不可抗拒因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工期可相应顺延);乙方承诺合同生效后三日内开始计算工期,设计图纸完成并送有关部门审批后乙方马上进场施工,乙方必须按照乙方投标时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经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备案后实施,如有调整,应及时通知甲方及监理工程师并备案。(3)如非不可抗力或非建设方原因所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需负全部责任,每延迟一天应支付合同总价款0.2%的违约金,但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9%,并承担甲方因此而需要增加的监理费用;双方还约定了其他事项。(4)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工期相应顺延。如延误工期情况发生后14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事件1:合同双方关于实际工期发生争议。承包人称设计期为2015年11月21日(发包人提供地址详勘报告之后),结束于2015年12月12日;施工期开始于2016年5月(在施工许可证办理之后),竣工于2017年10月,工期共518天,其中受暴雨、台风和高温无法施工的时间为38天,因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差,导致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被迫调整,工期因此延迟了60天;因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天,故工期合理延迟168天。发包人对此不予确认,认为工程已于2016年2月25日打桩,故承包人所述施工开工时间为2016年5月与事实不符,且工程于2017年12月6日结束。但合同双方均未能提供相关直接证据证实。据查实,当地建设局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显示,该节制闸工程施工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0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17年5月1日。竣工验收报告显示,工程验收日期为2019年1月13日,竣工验收结论为该工程质量符合验收标准,功能满足设计要求。事件2:关于工程价款结算争议。承包人认为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实际上是"暂估价"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因此应该就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予以调整,并计入工程结算款中。事件3:关于工程有否迟延及迟延违约金的争议。承包人不否认工程存在工期延误的事实,但认为受暴雨、台风和高温无法施工的时间38天、地质初勘与地址详勘资料有误差延迟60天、处理分包队伍纠纷工期延迟40天、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期延迟30天,合计168天属于合理期限,不应计算在工期内。但承包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就因地质勘查资料有误和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的工期延误问题向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问题】1.该工程实际施工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应该是什么时间?并请说明理由。2.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12年版),合同双方一般义务有哪些?3.该工程的结算价款中是否应计入因“桩基础工程和进水泵房沉井的施工方案变更而增加的设计、施工费用”?为什么?4.该工程工期延误违约金是多少? 下一题:【案例6】背景:某水利工程采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招标并签订合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事件:事件1:C8号支洞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积极组织相关施工人员、施工设备进场,但是由于发包人未能办理好征地手续,C8号支洞的施工场地未能及时提供,导致2017年5月25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无法施工,C8号支洞已进场人员、设备处于闲置状态,造成该支洞工期延误8天,承包人提出索赔。事件2:该工程J10号支洞控制段下游分部工程于2017年6月正式开工,2017年7月3日16时,在对J10号支洞控制段下游掌子面桩号J34+616进行3m超前探孔作业时出现大量涌水,经施工方、监理方联合实测涌水量为1250L/min,达到了合同定义的"出水量大于125L/min的任何10m洞长"的不利物质条件。经论证后,监理下达指令要求采用双液灌注(加入水玻璃进行堵水)对涌水处灌浆。2017年7月11日20时开始灌浆,至2017年7月14日15时20分结束灌浆,后对掌子面进行超前探孔作业确定前方无涌水,进行了下一步正常开挖作业,至2017年7月16日16时涌水事件结束。涌水灌浆期间致洞内无法开展施工作业,造成相应损失。两事件共造成的不可避免的人员窝工2.7万元、设备闲置费用18.8万元、水泵排水费用5万元、洞内通风增加费用1万元、洞内照明增加2000元等费用合计27.7万元。承包人就两事件共提出27.7万元费用及事件1的利润0.5万元,事件2的利润1万元,合计29.2万元经济索赔和21天工期索赔申请。【问题】1.《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通用合同条款(下文简称合同条款)中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包括哪些相关义务?监理人应当如何处理事件1的索赔?2.合同条款中的不利物质条件是指什么?发生了不利物质条件后,承包人应如何处理?3.监理应批准承包人提出的哪些经济索赔?工期索赔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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