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且又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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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版教材P50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2014年6月新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1999年发布2001年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同时废止。2014年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取消了“不符合开工条件”这一限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处以罚款的数额要求更加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