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背景:某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工程被列入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决定对工程施工进行邀请招标。本市的A、B、C、D、E五家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外省的F和G两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针对本市和外省企业分别编制了两个标底,用于对本市和外省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招标人于2019年6月1日向资格预审合格的A、B、C、D、E五家施工单位及F和G两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发出投标邀请书,规定6月15日~6月16日发售招标文件,6月25日上午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上述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期购买招标文件。6月21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质疑作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6月25日上述投标单位均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投标单位A提前一天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文件,对投标报价进行了修改,将投标总价降低30万元,并说明以此报价为准。6月26日上午9时进行开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主持。领导主持开标工作,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标办领导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认为A单位提交了两份投标文件宣布为废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于2019年8月1日向C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C单位于2019年8月5日收到。经双方协商,报价再降50万元后,双方于2019年9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问题】指出上述招投标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并简要说明理由?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18日 16:09 中迅网校 阅读量:242

【案例4】背景:
某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博物馆工程被列入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决定对工程施工进行邀请招标。本市的A、B、C、D、E五家施工单位参加投标,外省的F和G两家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针对本市和外省企业分别编制了两个标底,用于对本市和外省施工企业投标价的评定。
招标人于2019年6月1日向资格预审合格的A、B、C、D、E五家施工单位及F和G两家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发出投标邀请书,规定6月15日~6月16日发售招标文件,6月25日上午9时为投标截止时间。上述单位均接受邀请并按期购买招标文件。6月21日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质疑作了书面答复,随后组织各投标单位现场踏勘。6月25日上述投标单位均按规定的时间提交了投标文件。
投标单位A提前一天递交了投标文件,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又递交了一份补充文件,对投标报价进行了修改,将投标总价降低30万元,并说明以此报价为准。6月26日上午9时进行开标,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主持。领导主持开标工作,招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
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标办领导1人,技术、经济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认为A单位提交了两份投标文件宣布为废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于2019年8月1日向C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C单位于2019年8月5日收到。经双方协商,报价再降50万元后,双方于2019年9月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指出上述招投标过程中的错误做法并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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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题:【案例3】背景:某工程项目,业主甲分别与监理单位乙、施工单位丙签订了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在委托监理合同中对于业主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某些规定如下:(1)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应维护甲方的利益。(2)施工期间的任何设计变更必须经过乙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并付诸实施。(3)乙方应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4)乙方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更改。(5)乙方监理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进度控制和费用控制任务由甲方行使。(6)乙方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甲方有独立于乙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问题】各项中有是否有不妥之处,如有不妥,请写出正确做法。 下一题:【案例5】背景:某公用工程项目,业主A与某一级施工企业B和某甲级监理公司C分别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阶段监理合同,工程开工后发生了以下事件:事件1:在修建国际商品展销中心工程的基础施工中,由于班组违章作业,出现使已经过监理人员检验合格的基础钢筋位移质量事故,在浇筑混凝土不久后,被监理方发现及时口头指示后书面通知承包方立即停工处理和整改。承包方按监理方指令执行,提出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方案,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整改完成后,经监理方重新检验确认合格后,指令复工,继续进行基础混凝土施工。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工期拖期不予延长,监理方还将此事故及处理情况向业主作了报告。而业主代表书面提出:出现质量事故,监理公司也应负一定责任,要求扣除1%的监理费作为罚金。事件2:在地下管道施工中,管道铺设完毕后,承包方曾书面通知监理方要求检查管道铺设质量。但监理方收到质量验收通知单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并未前来检验,也未提出延期检查的书面要求。因此,承包方即将管沟予以回填。为此,监理方书面指令要求承包方将管沟重新挖开,以便检验管道质量。承包方按监理方要求对管沟进行剥露,经监理方检查后,确认管道铺设质量未达到设计图纸和合同要求,也不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管道接口部位严重漏水。因此,监理方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按要求进行了管道的返工处理,经监理方检验质量合格予以确认后,将管沟重新回填。为此,承包方提出除管道返工费用由于是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质量不合格应自己承担外,要求发包方补偿再度剥露费用76000元(包括重新开挖、回填以及更新由于重挖造成的部分管道损坏的费用)和工期延长8天。事件3:在修建该商业中心的东方广场和商业大厦工程中,开挖基坑时,发现大量化石和古人类文明遗址,经有关部门及专家鉴定为远古类人猿活动遗址,有重大考古价值,经国家有关部门与业主协商决定在该处进行发掘工作,并与承包方协商后决定由承包方抽调部分力量参与文物发掘工作。经40天发掘工作基本完成。为此,承包方向发包方提出要求:补偿参与考古发掘工作的费用为48万元,由于工程暂停和延期所造成的劳动力和机械设备闲置等损失32万元;补偿20%管理费和10%利润;延长工期40天。【问题】1.事件1中,请指出建设单位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2.事件2中,请指出承包人自行覆盖管沟的做法是否妥当,列明承包人做法的依据。承包方提出的发包方补偿管沟再度剥露的费用和工期延长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监理方应如何处理?3.对事件3:(1)当在施工中发现地下化石及文物后,监理单位应按照什么程序处理?(2)承包方提出的费用补偿及延长工期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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