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了保证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发包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和有关规定按工程的形象进度按时支付工程款。107号文规定,“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工程进度分阶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商可与业主协商,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如果无法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在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收取的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总额,一般不得超过合同金额(包括工程合同签订后经发包人签证认可的增减工程价值)的95%,其余5%尾款,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扣除保修金外一并清算。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履约保函或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尾款。
3.本例的工程预付款金额=1000×15%=150万元;
工程预付款的起扣点计算:1000-150÷62.5%=760万元。
4.1~8月及其他各月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
1~8月完成440万元;9月完成160万元,累计完成600万元;10月完成170万元,累计完成770万元,770万元〉760万元,因此,应从10月份开始扣回工程预付款。
(1)1~8月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440万元
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为:440万元
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440万元
(2)9月份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为: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160万元
9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60万元
(3)10月份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170万元
工程师代表应签证的工程款为:
10月份应扣回工程预付备料款金额为:(770-760)×62.5%=6.25万元
10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70-6.25=163.75万元
(4)11月份实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130万元
11月份应扣回工程预付备料款金额为:130×62.5%=81.25万元
11月份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30-81.25=48.75万元
(5)12月份际完成的建安工程量100万元
12月份应扣除保修金为:1000×3%=30万元
12月份应扣回工程预付备料款金额为:100×62.5%=62.5万元
应签发付款凭证金额为:100-30-62.5=7.5万元
累计扣回工程预付备料款金额为:6.25+81.25+62.5=1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