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6【背景资料】为了实施某项目的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未投保工程一切险。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遭受特大暴风雨袭击,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施工单位及时向工程师提出补偿要求,并附有相关的详细资料和证据。施工单位认为遭暴风雨袭击是因非施工单位原因(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故应由业主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补偿要求包括:(1)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损失共计18万元,应由业主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施工单位不承担修复的经济责任;(2)施工单位人员因此灾害数人受伤,处理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业主应给予赔偿;(3)施工单位进场的正在使用的机械设备受到损坏,造成损失8万元,由于现场停工造成台班费损失4.2万元,业主应负担赔偿和修复的经济责任;(4)工人窝工费3.8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顺延8天;(6)由于工程损坏,清理现场需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问题】1.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损失与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什么原则分别承担?2.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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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一2013 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1)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3)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2.根据合同的约定,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雨袭击所造成的损失,应由业主和施工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承担,对施工单位提出的补偿要求应这样处理:(1)给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坏的修复所需18万元,由业主承担;(2)处理本单位人员伤病医疗费用和补偿金总计3万元,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3)正在使用的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4)工人窝工费3.8万元,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5)因暴风雨造成现场停工8天应予以认可,顺延合同工期8天;(6)由于工程损坏所需清理现场费用2.4万元,业主应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