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5】背景:某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承担施工招标代理和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为了避免潜在的投标人过多,建设单位要求项目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且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事件2:共有五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其中:A投标人为经评审最低投标价;B投标人在开标后又提交了一份补充说明,提出可以降价5%;C投标人报价最低,但无法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报价成本的合理性;D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但没有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E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组成了联合体投标,附有各方资质证书,但没有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书。事件3:该工程开工前,有需要拆除的建筑,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向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事件4:基坑开挖时,为保证施工安全,由项目经理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基坑开挖时因边坡支撑失稳坍塌,造成工作持续时间延长15天,费用增加4万元。【问题】1.指出事件1中,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2.事件2中,B、C、D、E四家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分别说明理由。3.指出事件3中,建设单位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拆除工程需要备案的资料有哪些?4.事件4中,施工单位的做法是否正确,说明理由。施工单位是否可以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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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建设单位提出招标公告只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不妥。理由: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建设单位要求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不妥。理由:因该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相关法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如果采用邀请招标,应由有关部门批准。2.B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原投标文件)有效,补充说明无效。因开标后投标人不能变更(或更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C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D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有效。因为投标文件的投标函盖有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即可,不需要加盖项目负责人的印章。E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无效。因为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书。3.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才进行备案不妥。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包括:(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4.(1)施工单位由项目经理兼任施工现场的安全员的做法不正确。应该安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不能获得工期和费用补偿,因为基坑边坡支撑失稳坍塌属于施工单位施工方案有误,应由承包商承担该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