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工程的合同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列明了“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5%;第三方责任险的投保金额为10万元,保险费率为0%。A施工单位投标书中的工程量清单100张填报的保险费总额为37560元。A施工单位中标后,按规定办理了投保。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几件事故,其经济损失情况如下:
路基施工时,导致离路基边缘约10m的一幢旧式砖混结构民房墙体三处开裂,少量砖瓦下落,经地方协调部门协调,由A施工单位赔偿4万元。
在一座中桥基础施工时,因遭遇特大洪水袭击,导致在河边施工的2台钻机、1台发电机、1辆汽车、3t水泥、25m3砂、25m3碎石受淹,2m3木材被冲走。事后经监理工程师现场调查落实,情况属实,将承包人的损失及时上报了业主。经清查核实的经济损失如下表所示,合计金额为17060元。
事过3个多月后,A施工单位将上述两项事故损失用索赔申请形式向业主提出索赔(并将地方协调部门和监理工程师签章的证明材料一并附上)。业主收到此索赔申请报告后,认为与合同规定程序不符,不予受理。
问题:
业主不予受理的理由是什么?
监理工程师处理不当之处有哪些?
这两件事故可通过什么正确途径解决?
这两件事故可索赔多少金额?
根据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A施工单位的中标价应是多少(不包括“不可预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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