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3】背景:政府投资建设的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生产设备由建设单位直接向设备制造厂商采购;幕墙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分包项目,由施工合同双方共同招标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材料费中应包含技术保密费、专利费、技术资料费等。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事件1:进行挖孔桩检测时,项目监理机构发现部分桩的实际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经查,确认是因地质勘察资料有误所致,施工单位按程序对这些桩进行了相应技术处理,并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申请。事件2: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使用其拥有专利的新材料前,项目监理机构要求对新材料的验收标准组织专家论证。结算工程款时,施工单位要求建设单位支付新材料专利使用费。事件3:生产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的单机无负荷试车不满足验收要求,经查,设备本身存在缺陷,须更换设备零部件。施工单位按约定程序向项目监理机构提出了零部件拆除、重新购置和重新安装的费用索赔申请。施工合同中约定施工单位负责到场生产设备的清点、验收和接收,为此,建设单位建议施工单位直接向设备制造厂商提出费用索赔申请。事件4:幕墙分包工程招标工作启动前,施工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的施工招标方案提出:①采用议标方式招标;②投标单位应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满足分包工程试验检测资质要求的自有试验室;③由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签订分包合同;④中标单位如不服从施工单位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承担主要责任。【问题】1.针对事件1,写出项目监理机构对部分桩的实际承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时的处理程序。2.事件1中,施工单位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说明理由。3.事件2中,新材料验收标准应由哪家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指出施工单位要求支付新材料专利使用费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4.事件3中,施工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申请中哪些可以获得批准?施工单位是否应采纳建设单位的建议?说明理由。5.指出事件4中招标方案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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