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7】背景:建设单位将某建设工程项目委托某监理单位进行施工阶段的监理。事件1:在委托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对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所作的某些规定如下。1.在施工期间,任何工程设计变更均须经过监理方审查、认可,并发布变更指令方为有效,实施变更。2.监理单位应在建设单位的授权范围内对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施工监理。3.监理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中的错误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时,有权要求设计单位改正。4.监理单位仅对本工程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督控制,业主则实施进度控制和投资控制任务。5.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只应维护业主的利益。6、监理单位有审核批准索赔权,可以不需要建设单位同意。7、监理单位对工程进度款支付有审核签认权;业主方有独立于监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权。8、在合同责任期内,监理单位未按合同要求的职责履行约定的义务,或建设单位违背对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均应向对方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9、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按相关程序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10、当建设单位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11.在施工期间,因监理单位的过失给施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由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赔偿。12.监理单位有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完工令等指令的权力。事件2: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和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申请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认为工程具备了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同意进行竣工验收。【问题】1.逐条指出事件1中有无不妥之处,如有不妥请写出正确做法。2.指出事件2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分享到: